兰州供热管理站就用户关心问题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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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1:54 兰州晨报 |
采暖,您心里得有谱兰州供热管理站相关负责人就用户关心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为了让广大用户及时了解有关供暖问题,10月25日,记者专程走访了兰州市供热管理站供热管理科,就用户所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问:集中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能用吗? 答:集中供热管道中的热水是在高温高压下全封闭循环系统中传导热能的媒体介质,供热时为防止管道、阀门腐蚀锈化,在水中加有一定量的化学药剂,其水质不符合生活用水标准,若误食、误用后会导致人体中毒或造成环境污染。 问:私自放水会对供热效果产生什么影响? 答:私自放水破坏了稳定的水循环,使空气进入系统形成气阻,导致局部甚至大部分居民散热器出现不热现象。 私自放水会导致热力站补过多的冷水,影响供热温度。 问:供热设施可以随意改动吗? 答:不能随意改动。集中供热是一项系统工程,若随意改动,会使采暖设计参数改变,造成暖气片散热分布不均,影响采暖效果。 多数装修人员不具备暖通专业知识,供热设施改动后,容易出现接口不严、管道坡向错误等问题,造成不热、泄漏和气堵,不仅影响您的采暖效果,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单元采暖系统的循环。 问:供热单位按什么面积收费? 答: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因为物价部门在核算供热成本时,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测算的,如果以使用面积为基数,热价标准就会达到3.7元以上。 同时按照建筑面积收费,是三北采暖地区普遍采用的方式,不是兰州市的独创。另外从楼房整体采暖耗热量计算看,按照建筑面积收费比较合理。 问:供热收费出具什么票据? 答:供热收费出具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问:哪些行为属于窃热行为? 答:客户私自从供热单位的热网上开口截取热能;用户私自将蒸汽或采暖热水对外转供;用户私自排放采暖热水系统中的水。这些情况均属于窃热行为。 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供热达不到质量合格标准,供热单位不向用户退费? 答:室外温度低于-11℃的;住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的;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墙体结构和供热管道,或者对采暖设施进行包装的;热用户供热系统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并对供热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供热单位提出改造方案但热用户不予配合实施的;不可抗力发生。 问:供热质量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答: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 问: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截至目前,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价格政策还没有出台,只能执行燃煤供热价格政策。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的供热单位不能自己定价收费,有这种情形的,用户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问:供热单位如何测温? 答:供热单位每月应抽查总供热面积1.5%-3%的用户室温,每户按60平方米计算,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证据。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复测申请。 问:被拆除、锁闭其供暖设施的热用户如何恢复? 答:被拆除、锁闭其供暖设施的热用户再用热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新办理供、用热手续,重新安装、开启其供暖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问:不需采暖的怎么办? 答:不需采暖的热用户,应当于供暖前30日内向供热单位提出拆除、锁闭供暖设施的书面申请。供热单位在收到热用户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核;对于该用户已经结清历年费用、不侵害他人采暖利益、不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热的,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拆除,所发生的拆除等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对于可能对他人采暖利益和供热单位的正常供热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威胁的,不予同意并书面告知理由,其供暖设施不得拆除、锁闭,热用户应当缴纳采暖费。被拆除、锁闭其供暖设施的热用户在供暖期内,应当按总采暖费用的一定比例向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热采暖费,具体比例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或以供用热合同约定解决,但不得高于30%;由民政部门颁证的低保户和劳动保障部门颁证的下岗人员除外。 本报记者靳国升黄鹏(来源:兰州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