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财产论”是物权法的大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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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1:56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10月24日《北京青年报》刊发潘洪其先生的文章指出:物权法应该对灰色财富作出基本判断,否则一味“苟且”下去,物权法对公民创造财富的鼓励,很可能将变成对某些人创造“灰色财富”的鼓励。对于这种观点,笔者并不赞同,笔者认为灰色财产论是物权法的大敌。 在法律的眼中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而所谓的“灰色财产”却是混淆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将一部分财产排斥在物权法的管辖范围之外。要么有罪,要么无罪,法律本身一清二楚,但灰色财产论却是用一种“莫须有”的眼光看待财富,将其作为歧视财富所有者的理由,说穿了是将道德评判代替了法律评判,并为无视他人物权的行动提供了理由。 在此,笔者无意为腐败唱赞歌,因此对于犯罪与贪污所得,这些能够被证实的犯罪所得,理应予以剥夺,但是这样的剥夺仅限于犯罪所得,而不能成为剥夺他人创造的借口。比如,如果他盗窃了别人一个鸡蛋,处罚他盗窃鸡蛋的罪过就行了,但却没有权力将他利用这个鸡蛋所养的一群鸡也占有。因为他所承担的责任仅仅是盗窃一个蛋的责任,而对于其养成的一群鸡,他付出了劳动,付出了自己的智慧,社会没有权力剥夺而应该保护。 那个蛋对他来说是黑色财产,他必须承担责任,但这群鸡是他创造的成果,是合法财产。我们不能因为先前蛋的非法,而否认其创造的价值,认为不应该对这一群鸡予以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在盗窃的鸡蛋与养成的鸡之间,只有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之区分,而绝没有灰色财产的位置。 除了被法律按照正当程序确认为犯罪的那部分所得,物权法应该保护所有的物权;除了确定为非法的财产,世界上只存在着合法的财产,而没有所谓的灰色财产。任何创造都有着其价值,所谓的“灰色财产论”,不是以财产对社会的贡献,而是以财产的道德评判来决定对财产的保护,这与法治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邹云翔(江苏)(摘自《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