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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能否享受医疗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12:48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朱志莹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民工朋友来电向本报咨询:“农民工是否也能享受医疗保险?”为此,记者专题采访了市劳动保障部门。据了解,用人单位中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与企业其他职工一样,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权利,也承担医疗保险缴费义务,主要政策如下:

  在缴费方面,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工资的,按个人工资情况确定。2004年度确定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1060元。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费,另缴纳每人每月5元重大疾病救助金;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费,由用人单位在每月工资中代扣。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保参保手续的,应补缴应缴纳月份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按其参加医保应享受的待遇予以解决。参保职工回原籍而终止在宁波医保关系的,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在医保待遇方面,从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的第三个月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单位中(终)止医保关系时,医保待遇享受到次月月末止。

  参保职工可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历本》自行选择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均挂有定点铜牌)就医、购药。

  参保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另外,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以外的医疗费,未按规定就医购药的医疗费,因违法或犯罪、故意自伤、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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