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不得主宰市场《反垄断法》送审稿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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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0:11 华夏时报 |
据新华社电近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已经形成。该送审稿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等,同时结合我国特点和实际需要,对禁止行政性垄断也作了相应规定。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说,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或保护现象也很严重。 尚明表示,由于我国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运作方式等不完全等同于国外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再加上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以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原作者:来 源: 华夏时报共有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