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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贿选者无利可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0:11 华夏时报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经两度审议,昨天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新的选举法规定,通过贿选当选人大代表的,其当选无效。这个法条的修改,得逢其时。

  近年来在地方人大选举中屡屡出现贿选事件,败坏了选举的公信力,影响了政治民主的顺利进行。它的修改,体现了中国推进政治民主的决心,让贿选者无利可图。

  贿选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影响选民的投票意愿,阻碍选举程序的正常进行。就贿选者而言,行贿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间接目的(也是更大的目的)是贿选者本人获得更大的利益。凡是有动力实施贿选行动的候选人,没有一个是为了选民利益和公共利益,都是为了个人私利。通过贿选上台的人,当选之后,都会不遗余力地捞回自己曾经付出的成本,最终极大地危害了公共利益,是一种祸国殃民的恶行。

  此前,曾经有一种论调说,选民与贿选者之间的交易是一种“自由交易”,因为选民有“独立地”、“自愿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但是,这是破坏政治游戏规则的、不受约束的自由,违背了基本的正义原则。法律不应该也不会保护这种自由。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不是一切都可以自由交易。比如,人身不能交易,性不能交易,人的器官不能交易,选票也不能交易。这些交易都违背了人类的基本道德底线和现代文明的法律底线。

  贿选无效的法条成功修改,是选举法完善的一个侧面。但是,完善选举的监督机制是我们更加可取的努力方向。“防患于未然”的成本,显然小于“亡羊补牢”的付出。在给贿选者以法律约束的同时,完备的监督机制,会使我们节约公共资源,使我们的政治民主进程更加顺利。同时,对于贿选行为的准确界定和可以对其处罚的操作细则制定,也是我们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原作者:任孟山来源: 华夏时报共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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