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详解物权法草案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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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2:02 人民网 | ||||||||||||||
编辑:杨成 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会,作为中国民法草案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这表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将以分编方式审议通过。民法是调整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基本规范。它与刑法、行政法并列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在西方,民法被形象地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 这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调整,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增加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进一步完善了处罚程序。物权法草案:私有财产保护从宪法原则迈向制度构建 物权法出台,旨在着手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物权法明确的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认为,物权法对明确产权关系,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 物权法草案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转包出租、小区业主会议有权更换建筑单位聘请的物业、小区业主会议及其业主享有居住区的维护管理权利等问题。 6类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未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有权留置遗失物。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住宅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走廊、楼梯、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户村民只能一处宅基地 超标要交纳使用费 村民经本集体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只能分配一处宅基地。村民占用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交纳宅基地使用费。 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相邻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等管线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观点碰撞: 就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基本原则而言,存在的争议并不很多,可供争议的空间也并不太大。但如果联系到保护私产的相关条件及环节,我们就将碰到一个迫在眉睫而且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某些“灰色财富”该不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应该对灰色财富作出基本判断,否则一味“苟且”下去,物权法对公民创造财富的鼓励,很可能将变成对某些人创造“灰色财富”的鼓励。对于这种观点,笔者并不赞同,笔者认为灰色财产论是物权法的大敌。比如,如果他盗窃了别人一个鸡蛋,处罚他盗窃鸡蛋的罪过就行了,但却没有权力将他利用这个鸡蛋所养的一群鸡也占有。因为他所承担的责任仅仅是盗窃一个蛋的责任,而对于其养成的一群鸡,他付出了劳动,付出了自己的智慧,社会没有权力剥夺而应该保护。 “偷鸡蛋养鸡”涉嫌洗钱犯罪 “灰色财富”在中国远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一种客观存在。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初期和“攻坚阶段”,一些人通过对权力和资源的运作,获取了大量财富,关于“原罪”问题和国企产权改革问题的讨论,显然不是在玩无中生有的概念游戏。 严格甄别这些“灰色财富”是合法还是非法,不但现有法律力不从心,就是在人力物力上也捉襟见肘。作者否认“灰色财富”的存在,认为任何财富“要么有罪,要么无罪,法律本身一清二楚”,是简单化了复杂的历史问题和现实情景。 对物权立法设立法定公证制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把握:不能忽视公证制度的引导功能。公证的首要职能是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重大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法律文书进行公证,引导进入法律轨道,保证真实而又合法,进而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反映民意保障人权 草案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进一步规范警察权力的行使。这无疑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引人注目的亮点。 五大原因催生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原因之一: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 原因之二:处罚种类偏少。现行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处罚方式和没收、训诫、具结悔过等相关措施。面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三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如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条例就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原因之三:处罚幅度偏小。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而现行条例规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已经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起不到教育惩诫作用。 原因之四: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现行条例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亟待作出规范。 原因之五: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现行条例的诸多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以协调其与这些法律之间的冲突。 草案与条例相比凸显七大新意: 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的招嫖拉客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等。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将受到处罚。现行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对个人。针对实际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并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处罚的种类增多。草案在现行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等三种处罚种类之外,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三种处罚。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的处罚。 罚款处罚幅度大幅提高。现行条例规定,除对“黄、赌、毒”等行为规定可以处以最高3000元或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草案则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限额,将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50元至5000元,对单位的罚款规定为2000元至10万元。 新增强制措施填补法律“空白”。即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治安管理强制措施。 裁决事项得到修改。现行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时,可以一并作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并可以强制执行。从行政机关职能角度考虑,草案没有继续授权公安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至于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可由当事人通过民事审判程序解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 治安案件调查取证严禁刑讯逼供 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客观、全面,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 行政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根据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行政拘留最长为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当公安机关作出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且不必承担听证的费用。 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将对旅馆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草案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意味着我国已经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 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 将至少拘留5天 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刚刚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观点评说: 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注重制约权力 法律将行政权力赋予行政机关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这种权力若不加以有效制约,却可能造成对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损害。治安管理处罚立法在扩大公安机关权力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对此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如果要问“拘留”和“罚款”哪一个对公民的权利影响更大,大概人们都会认为是前者,因为我们如果硬要在人身权与财产权之间做一比较的话,人身权肯定优先于财产权。但新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却似乎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当公安机关作出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且不必承担听证的费用,但作出拘留处罚决定时却没有设定允许听证程序。在一个法治社会,对公民权益影响越大,越应慎重,听证无疑是程序上慎重的体现。由此,我们不能不质疑这一规定的合理性。 “治安处罚”如何体现以人为本 “处罚法”是继“新交法”之后,又一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有“新交法”的经验在前,刚刚提交审议的“处罚法”草案,理应经过严格、缜密、周全的审议,并以必要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方能成为一部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有效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良法。 相关法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