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行为将受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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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2:40 北京晨报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9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 修改后的选举法共有11章53条,约8500字。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千名。 决定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修改后的选举法对选民罢免代表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针对贿选、伪造文件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