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3:20 大江网-江西日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0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一决定。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共有5章69条,约13000字,分为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附则。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还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作出了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19人至41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51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5人至27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35人。

  (大江网-江西日报)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超俱乐部酝酿大变革
中国国际通讯技术展
北京新交法听证报告
南方周末内地创富榜
2004珠海国际航空展
凤凰卫视中华环姐大赛
高峰那英情感风波
狼的诱惑-终结版连载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