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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两月内解决 深圳劳动仲裁院经验获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4:3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杨丽萍)如何让漫长的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尽量缩短,从而快捷、及时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昨天,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深圳召开了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座谈会,推广了深圳劳动仲裁院的经验,深圳在座谈会上也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议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地区作为劳动仲裁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允许突破现行的“一裁二审”制度,试行劳动仲裁“二裁终局”。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华福周,广东省副省长谢强华,深圳市副市长梁道行参加了座谈会。

  率先成立劳动仲裁院

  随着经济的发展,深圳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大幅度增加,一度以只占全国千分之三的专职仲裁员处理约占全国十分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积案问题突出。为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深圳率先在全国成立了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院下设三庭一室即立案调解庭、审理一庭、审理二庭、综合办公室。其中立案与调解庭负责劳动争议申诉的立案和案前的简易调解工作,审理一庭、二庭负责普通和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案中调解和裁决、文书送达等工作。仲裁院的成立彻底改变了原来劳动仲裁机关设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职能与准司法职能不分的状况,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60%案件调解解决

  劳动仲裁院成立后,立即着手改变繁琐的劳动仲裁程序。首先是加大调解力度,在立案和开庭审理前均先行调解,尽量引导当事人双方自主、理性、平和地达成协议。特别是新增设了3个调解庭,在装修和布置上营造出平等、和谐的氛围,有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据统计,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成立以来,60%的案件通过调解解决。然后规范仲裁流程,制定并推行了《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定》,对仲裁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措施是:劳动仲裁收费前置,避免立案后申诉人不交处理费的撤案程序;被诉人答辩期前置,避免案件处理时间的拖长;收集证据材料前置,在被诉人答辩期内,可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收集证据材料;庭前实现证据交换和质证,缩短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庭审效率,对个别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案件,实现当庭裁决;案件开庭审理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写出裁决书。另外,仲裁院还完善案件结案归档环节,落实催办制度,对仲裁员办案进度予以必要监督。上述措施的推行,大大加快了案件处理速度,突破了劳动积案这一瓶颈,原来审理一个案件最长的长达9个月,现在所有案件均在2个月内得到解决,同时仲裁质量也得到了提高,法院对仲裁结果的维持率达到了95%以上。

  建议试点实行“二裁终局”

  在昨天的座谈会上,深圳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议选择有条件的地区作为劳动仲裁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试行劳动仲裁“二裁终局”。

  深圳市劳动仲裁院的有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时间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申请法院审理前,必须经过劳动仲裁,这也就是简称为“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现在劳动仲裁部门一般在2个月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结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6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一般在3个月内结案,经本院院长批准的可延长3个月。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走完全部程序,不延期的最长可达11个月,全部延期的最长可达30个月。漫长的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往往使劳动者被拖得筋疲力尽,特别是对拖欠工资,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案件的劳动者不利,直接影响了他们正常生活、再就业和继续医疗等紧迫问题。

  所谓“二裁终局”,就是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欠薪等绝大部分事实清楚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先向辖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一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一次,其所作出的复议裁定即为终局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需再经法院。该负责人表示,“二裁终局”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缩短时间,快捷、及时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作者:记者杨丽萍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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