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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 贿赂选民当选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4:40 重庆晚报

  新华社电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经两度审议,昨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的选举法规定,通过贿选当选人大代表的,其当选无效。

  新的选举法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针对有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的情形,新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对于罢免代表的条件,新的选举法规定,罢免县级人大代表,须五十名以上选民联名;罢免乡级人大代表,须三十名以上选民联名。

  针对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以威胁、贿赂和欺骗等非法手段当选人大代表的情况时有发生。新法还规定,通过贿选当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的行为,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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