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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当商品房出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4: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日前,无锡江阴市原居住在绮山路123弄的陈树松先生向本报热线84715812反映,他们那里居住了24户居民,两年前先锋房地产公司征用这里土地,兴建杨岸花苑。开发商在销售楼盘时,把原本属于拆建安置房当作商品房出售,引起居民不满,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未有满意结果,使得居民的安置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昨天,记者赶往江阴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居民:希望早日迁回故地

  江阴市绮山路地处该市城郊接合部,地理位置比较好,随着该市房产开发迅猛发展,这片土地为众多房产开发商所青睐,江阴先锋房地产公司抢得先机,于2002年委托江阴都市拆迁公司负责绮山路123弄21号-44号24户居民的拆迁工作。2003年3月,24户居民先后与都市拆迁公司签订了过渡协议,随后居民们在外开始过渡至今。

  昨天上午,记者驱车来到原绮山路123弄时,发现这里已开发成为杨岸花苑,该花苑现有7幢楼房。

  回迁户尤惠英告诉记者,先锋开发公司为了追求更多利润,可谓挖空心思,花苑中的5号楼按照规划,全部用来安置回迁户,开发商却把该楼六层跃式最好的楼层以商品房的价格对外出售。该幢楼设计为30户型,每户有一个自行车库。开发商将每户自行车库面积“缩水”,变成了40个车库,其中建了11个汽车库,每个车库向外销售价格为12万元。他们感到纳闷,既然该幢楼是用来安置回迁户的,那么车库作为楼房的附属物就应属于回迁户,开发商怎么能擅自增盖车库对外出售呢?

  站在一旁的回迁户汪士汉气愤地对记者说,开发商还给楼房设置一层户外楼梯,户外楼梯的设置,增加了业主分摊面积,受益者也是开发商。汪士汉说,他们24户拆迁户,按照与都市拆迁公司签订的过渡协议,开发商应该分给他们41套房源,安置房源不够,开发商便挪用商住房冲抵,而商住房面积大,土地使用权短,超出面积的价格,开发商并不按安置房每平方米380元计算,而是按照商品房价格2250元/平方米计算。

  让回迁户们感到担心的还有5号楼地基低的问题,回迁户们怀疑该楼的质量是否能得到保证。记者在5号楼前看到,该楼地基比紧靠前面的6号、7号和后面3号、4号楼明显低,用尺测量了一下,其余4幢楼地基高度一样,只有5号楼地基比其它楼低了16厘米左右。

  回迁户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他们迟迟不能入住新房关键原因还是开发商只是利字当头。回迁户们表示,开发商赚钱虽然无可非议,但不能利欲熏心赚黑钱。他们希望能早日结束在外漂泊的生活。

  开发商:居民不满可起诉

  江阴先锋开发公司刘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开发的杨岸花苑是商住项目,该项目不存在安置房一说,只要满足回迁居民房源即可,开发商有权卖掉5号楼6层跃式套房;对外销售6个车库,每个车库6万元,是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此外刘总还矢口否认,5号楼为居住楼。当记者问其车库是否有合法手续时,刘总回答车库没有合法手续,并声称江阴几乎所有对外销售的车库都没有合法手续。关于5号楼地基低的问题,刘总承认地基存在误差,但该楼房的质量没有问题。对车库价格问题,刘总没有多谈,只是说他们经过了物价部门批准。刘总最后表示,回迁户如果对他们的处理方式不满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

  调查:开发商建房有猫腻

  记者就先锋开发公司建杨岸花苑一事,采访了江阴市国土局,该局的有关人士称:绮山路123弄这块地,国土部门批给先锋开发公司的用途为拆迁安置和商住,开发企业在建设中首先要考虑拆迁安置房,其次才能建商住楼,两者缺一不可。

  记者在该局与先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澄土出合字(2004)第5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发现,第四条明确约定江阴市绮山路123弄宗地总面积5198平方米,出让宗地的用途为拆迁安置、商住。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商业四十年,住宅七十年。合同双方约定,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规划批准的文件为准。

  记者从江阴市规划部门查阅的杨岸花苑规划图上明确标有该花苑住宅楼与商住楼之分,其中5号楼明确为住宅楼。

  随后,记者就杨岸花苑车库问题采访了江阴市物价局,结果让人吃惊不小,先锋公司在向该市物价局上报的杨岸花苑商品房销售价格申请中,汽车库面积为604.58平方米,自行车车库456.51平方米,两者相加1061平方米。可杨岸花苑规划设计图上仅5号楼标有的车库面积就达677平方米,5号、6号、7号楼三幢楼车库面积加起来达到了2000多平方米,就这三幢楼的车库面积就瞒报了1000多平方米。

  律师:开发商属于违规操作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认为,根据江阴市国土局与先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三项规定,其它土地利用以规划为准。从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图可以看出,5号楼为住宅楼,6号、7号为商住楼,开发商声称他们开工建设的是商住楼项目,将住宅楼跃式房屋以商品房价格对外销售,而不用于安置回迁户,违反了出让合同和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属于违规操作。陈律师说,该土地出让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要修建下项工程,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1.公共公益设施;2.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必须建设的其它设施,就此案而言也就是规划中自行车库和小汽车库项目建成后,必须无偿移交政府,车库不能进行买卖。回迁安置房一旦被安置,这块地使用权也将转移到被安置人名下,这块土地上车库理所当然转给了被安置人,开发商无权将车库对外销售。

  陈律师认为,开发商故意瞒报车库面积,物价部门也应该对此进行调查处理。关于此事的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肖军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2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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