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惩治信用卡犯罪(时政广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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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6:2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记者 吴兢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其中,针对目前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拟新增几种犯罪形式,加大对相关犯罪的惩治力度。 犯罪数量急剧增长 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放国内第一张银行卡以来,截至2004年6月底,我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7.14亿张,在684个城市实现了银行卡联网通用;2003年,全国银行卡交易总额18万亿元。 与银行卡的日益普及相对应,相关犯罪也日趋严重。据有关专家估算,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约为1亿元。 ———犯罪数量增长迅速。2003年破获的韩国信用卡诈骗案,涉及数千张卡,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2004年破获的济南信用卡诈骗案,涉及受害人2000余人,盗取储户资金300余万元…… ———犯罪活动呈现集团化特征,分工细密。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作假卡,到运输、销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环环相扣。 跨国犯罪频频出现 近年来,跨境信用卡犯罪明显增多,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卡犯罪向我国转移的趋势加速。 最新一种犯罪形式,是由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在他国与资信状况不良者串通,帮助其领取信用卡后予以收买,然后将大量信用卡带至我国境内消费或取现。当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时,持卡人就以自己从未出境为由拒付。而要查明事实,跨国取证很难。 有关专家警告,狡猾的犯罪集团常利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逃避打击。和周边国家、地区相比,我国刑法对信用卡犯罪的法定刑并不轻,但没有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各个环节的特点,细化犯罪构成。这样容易使我国成为跨国信用卡犯罪攻击的下一个目标。 立法盲点带来司法困难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刑庭法官狄启骋说,我国刑法中有两项罪名涉及信用卡犯罪———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而对于目前出现的持有、运输、携带伪造的信用卡,窃取、持有、提供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等行为却没有直接规定为犯罪。如果要惩治这些非法行为,只能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 而要证明“共犯”,难度较大。狄启骋说,从法律专业来讲,必须收集伪造者、诈骗者与持有者等有“主观方面的共同故意”的证据。以持有行为为例,就必须证明伪造信用卡,是持有者的授意而提供的相关信息等等。实际上,这样的证据较难收集。 新增六种信用卡犯罪形式 有关专家说,日本、韩国、我国香港特区这些曾经的信用卡犯罪集中地,都相继通过修改法律,加重信用卡犯罪的刑罚,并细化信用卡犯罪的构成,规定持有、运输、携带伪造的信用卡,窃取、持有、提供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均为犯罪。法律执行后,信用卡犯罪的高潮得以遏制。 这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五)草案,增加了六种信用卡犯罪形式: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28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