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选民当选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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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8:41 重庆商报 |
据新华社27日电 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 针对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以威胁、贿赂和欺骗等非法手段当选人大代表的情况时有发生,选举法修正案明确贿赂或者威胁选民、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压制报复有关控告人、检举人和提出罢免要求者,都将视情况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规定,通过贿选当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的行为,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间的决定,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期间安排本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