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就能逃债? 财产处置协议损害第三方利益被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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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8:54 南方日报 |
本报讯夫妻双方离婚,第三方却把他们告上法庭。原来,这对夫妻的离婚协议除了规定各自名下的房产、存款、财产及债务归双方各自所有、承担外,还约定男方额外再支付10万元给女方。近日,广州东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某与前妻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无效。这一判决,缘于男方对第三方的债务无力偿还。 郑某在离婚之前,曾向第三人李某借款7万元。2002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追讨7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郑某偿还借款,郑某不仅不肯执行判决,还“突然失踪”。李某找到被告的前妻陈某,陈某却告知两人已经离婚,此事与她无关。陈某拿出离婚时与郑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抗辩,称从不知道前夫郑某向李某借款,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与郑某的离婚协议也约定没有共同债务。于是,李某将郑某、陈某再次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郑某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理无效。 广州市东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某借款,理应在还款期内归还。但郑某不仅逾期不归还欠款,反而与前妻陈某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丈夫个人财产份额转给妻子陈某,欲使该10万元成为陈某的个人财产而逃避向李某还债。两被告的这一行为有可能导致李某的债权落空和无法实现,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法院据此判决郑某与陈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无效。 贺信 刘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