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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保障媒体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8:58 南方日报

  市人大审议《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以法律保障媒体知情权

  本报讯(记者/江强)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人大法制委拟订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正稿)》,前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该《条例((草案修正稿)》是今年深圳立法计划之中的重要法规之一,其中主要亮点当属媒体依法享有知情权和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率先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免职制度。

  “草案修改稿”第19条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获取真实情况,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对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此外,“草案修改稿”确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的两种情形:“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利用职权干预或者插手建设工程招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免职或者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经过两次修改后,将于此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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