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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户口簿取款银行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9:08 南方日报

  代理人取款后被骗,以违规操作为由状告银行,法院判决——

  凭户口簿取款银行免责

  本报讯 代理人从银行取款后被骗,原告严某以其代理人未经过授权擅自取款,银行给予兑现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操作规定提起诉讼。

  四会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宗储蓄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严某以户口簿不能替代身份证取款的诉讼请求,认定其代理人凭借严某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获得存款,银行无须为原告丢失的88855.69元承担责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肇庆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

  让严母取款是银行过失

  今年2月20日,严某的母亲区某持其本人身份证、严某的户口簿及“一本通”存折、凭密码到某银行四会市支行办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88850元及利息5.69元。同日中午,区某称其把钱从银行取出后被人用迷药骗取。严某得知后多次与银行交涉,认为在其母没有得到其本人委托以及未持有原告本人身份证的情况下,持原告的定期存折在银行处提取了88855.69元,导致该款被不法之徒骗走。在取款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违反了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的操作规定,是导致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故请求判决被告赔偿88855.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银行方面答辩认为,区某与原告是母子关系,该笔存款从存到取,都是区某来办理的,区某在提款过程中,向银行提供了原告的定期存单及密码、原告的户口簿,显然是原告委托区某办理提取存款,所以银行在该案中并没有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

  法院

  严母有代理权

  原告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存款业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受法律调整。在本案中的案情中,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它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该规定是对《储蓄管理条例》中“身份证明”的界定,即本案区某持有的原告户口簿可视作原告的身份证明。即使原告没有委托区某办理取款手续,但区某持原告户口簿、“一本通”存折、凭密码到被告处代原告办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被告根据上列情形,完全有理由相信区某有代理权,被告依程序进行了办理,并没有违反规定,被告行为没有过错。

  同时,为查清本案事实,合议庭反复观看了由被告提供的原告母亲区某提款过程的监控录像,证实原告母亲在办理取款过程中神智清醒,按密码的动作准确麻利,签名笔迹流畅,在离开被告营业场所时,存款并未发生损失。 谢辉 郑君 杨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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