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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事故民事赔偿难落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9:20 南方都市报

  省交警部门与媒体记者座谈讨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情况

  部分事故民事赔偿难落实

  本报讯(记者柯鸿海 通讯员王肃沁)今天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新法)颁布一周年,该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半年多。昨天,省交警部门联合部分市交警人员与媒体记者共同讨论了新法实施后的变化。

  据统计,今年1-10月全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5万宗,死亡8827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6.22%和5.81%,死亡人数减少了544人。

  据交警部门统计,有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如果按照以前的一般处理程序,发生一宗小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一般要到交警部门七八次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新法实施后,双方自行协商就行,就算交警出面协调也很快,而且可以先行将车挪开避免阻塞交通。”广州市交警支队法制办丘科长介绍说。但他强调,这样的快速处理程序必须是在人员无伤亡、损失轻微和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新法第76条规定自实施起引起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机动车撞了不白撞”,即机动车与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后,机动车一方不能免责的问题。丘科长说:“现在的责任分为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两大块。事故责任认定中我们不会偏袒任何一方,行人违法也要负责;但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必须要负(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除外),这是前提。”

  “现在的问题是,新法规定的抢救费用到底由谁先垫付。”省交警部门有关人士说。他介绍,新法规定这笔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垫付,但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就新法的改变推出相应的新险种,旧险种又一直按照商业险的标准,以利润为目的进行操作,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不垫付抢救费用的例子比比皆是。另外,新法中有关“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一部分费用”的规定也成了一纸空文,因为这个基金至今还没有成立。有关人士表示,如遇到这种情况,车主或伤者可依据法律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目前有地区已经有胜诉的案例。

  为贯彻新法的实施,广东在《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出台后,也拟出了本省实施办法草稿,并拟送交省人大审议,上述不足之处有望在实施办法中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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