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酝酿新规定 市民有权提议审查市长签署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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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09:23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10月28日电 成都市酝酿市民审查提议权,相关的法规草案今天将进行表决。 天府早报报道,27日,成都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听取审议了《成都规章备案规定》(草案),并将在今天进行表决。若该规定表决通过将表示:今后市长签署命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若公民和其他机构、组织发现其违法,可建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机制,审查属实的,人大有权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改变或撤销。 在《规定》(草案)中,明确界定“本规定所指规章是以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命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市政府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应在公布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该《规定》还要求在报送时应当提交市长令、市政府全体会或常委会通过时间等内容。市人大将对规章进行登记。 在该《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对提出审查的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若认为市长签署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市地方法规相抵触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区(市)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元本介绍,中国《立法法》虽然明确了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是在操作上没有具体规范,成都这次制定此项规定,不但对审查时限、主体、权限都作出明确,同时明确了由哪一个主体、以何种方式提起对规章的审查,最重要的是赋予了公民的“审查提议权”。 李元本介绍规章审查的启动程序,“赋予市中院、市检察院和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提议权”,即在提出建议后就直接进入审查程序;“赋予其他主体规章审查建议权,经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同意后,进入审查程序。” 据介绍,人大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先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视其违法情形提请常委会会议加以修改或撤销。(牛绍强章智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