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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欠薪逃匿房东垫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0:04 信息时报

  时报讯(见习记者夏令通讯员曾德明) 随着《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的制定,人们对草案中“经营者欠薪逃匿,出租方应垫付工资”条款的讨论也开始白热化。

  省劳保厅日前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提案时表示,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维权力度十分有限,出租方与流动外来劳动力相比有较强的权利追溯能力。该条款可促使出租方积极收取押金和违约保证金,并对欠薪逃匿起到监督作用,是预防恶意欠薪的长效机制。

  据了解,省人大已就此问题征集各方面意见,并将进行深入研究,《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力争年内出台。

  记者调查:

  打工者持反对意见多

  记者昨日就此问题采访了22名不同行业的打工者,出乎意料的是,对《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中制定的“经营者欠薪逃匿,出租方应垫付工资”条款,打工者持反对意见多。

  接受采访的人中,有11人认为老板欠薪逃匿,房东垫付不合理,他们均认为“老板欠薪,和房东有什么关系”。有6人认为合理,是因为他们了解老板和房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当中不少人表示,“老板有预付租金和押金,而且老板逃走,不少时候都是和房东通气的……”。有3人表示要看情况而定,还有两名打工者则认定这是不可能的,他们认为老板欠薪打工者就只能吃闷亏,指望房东会去追讨不现实。

  省劳保厅:

  促使房东强化维权意识

  省劳保厅表示,受欠薪逃匿影响的劳动者大都是外来工,工资是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发生欠薪逃匿后,其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需要漫长的过程,劳动者没有能力等待。因而,劳动者通常采取集体上访、罢工、静坐、甚至破坏厂房、设备等过激行为,要求政府追讨工资,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为此,草案中提出的“经营者欠薪逃匿,出租方应垫付工资”条款,将有利于出租方强化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促使房东们在建立租赁关系过程中,积极预收承租押金和违约保证金,避免出租方的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而劳动者在老板欠薪逃匿后采取的一些过激行为,因此,由出租方先垫付一定数额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也有助于缓解劳动者和出租房之间的矛盾,减少房东们的损失。

  政协委员:

  房东无错没有垫付义务

  廖建航等省政协委员认为,有关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时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工资的规定不尽合理,建议取消该规定。

  理由一:出租者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出租者没有向其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

  理由二:以正常的出租者与承租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出租者不能保证承租者合法及持续经营,也无法保证承租者按时发放工资;出租者也不具备对承租者进行监控不让其逃匿的能力。因此,出租者对于承租者拖欠劳动者工资及逃匿行为均无过错。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出租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理由三:用人单位逃匿时,不仅拖欠了劳动者的工资,也已拖欠了租金,甚至有可能损坏了厂房、设备及场地等出租物。要求同样可能是受害者的出租者代垫工资可能使其遭受多重损失,对其显然不公平。

  理由四:会阻碍广东省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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