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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0:22 新华网

  昨日,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长春市房地局局长刘海山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即将施行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有关情况。

  《长春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条例》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四十四条,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登记机关、登记种类、登记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条例》对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快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法制化步伐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条例》的8个特点

  据介绍,《条例》有以下8个主要特点:一、《条例》名称涵盖的内容更全面、更符合实际。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共有权登记,也包括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有了拓展。一方面在适用范围上与国家法律一致,另一方面,解决了规划区内未征为国有土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办证问题,更有利于维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条例》注重了房屋拆除前的灭籍管理。对房屋拆除前办理房屋灭籍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房屋拆除前,拆迁人应当先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灭籍手续。

  四、《条例》明确了房屋拆迁冻结期间的权属登记。“在拆迁冻结期限内的继承、初始登记、法院判决、整体转移、房改售房、企业转制等情形准予权属登记。”这些规定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条例》增加了他项权利转移、变更登记的内容。

  六、《条例》在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的规定上有所突破。《条例》增加了房改房屋登记发证的内容,使房改房屋登记从依规章、政策办事,上升到依法行政。不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界定了售房单位和登记机关的不同职责。

  七、《条例》加强了商品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一方面办理登记备案提交的资料和程序明确了,另一方面,登记备案证明只能作为购房人办理房证的依据,开发单位不能依此证明办理房屋再转移和房屋抵押。

  八、《条例》界定了登记机关的行政职能,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了对登记机关自身行为的约束。

  从申请到发证不超30天

  《条例》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证件。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顺延至具备登记条件后的30日内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申请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予以核准登记,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单。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记者张立云)(来源: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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