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违纪可公开申辩 浙江探索引中纪委高度关注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0:40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10月28日电据都市快报报道,“党员违纪接受处分,可以面对面向纪检监察机关申辩,甚至可以聘请其他党员为自己辩护。”在《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出台之际,浙江试行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的探索引起了中纪委的高度关注。 ——公开审理须本人自愿 “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是有选择的。首先是本人自愿要求公开审理,其次是在当地比较有影响的大案、要案,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第三是申诉案件。”浙江金华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陈一坚说。 据了解,金华推行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是在借鉴玉环县的做法上开展的,金华下属的东阳市首先开始探索。 2002年10月,东阳市第一次采取公开审理的形式审理了一起失职案。案件的当事人是一乡镇的党委委员、镇政府林技员,由于工作失职,导致发生超伐林木现象。这次公开审理中,首次邀请了其他乡镇的林技员参加,对到场干部震动非常大。案件审理结束后,该乡镇至今未发生过超伐林木现象。 ——背对背改成面对面 “以前的案件审理工作,与当事人是背对背的。”金华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叶涛说。据介绍,以往对党员违纪案件的审理,都是由纪检工作人员根据调查卷宗定性,被喻为“办公室审理”。如今,一切都放到了桌面上,审理人员必须与当事人面对面。 在审理中,大家围坐成马蹄形,主持人、当事人、辩护人、调查人、审理人、旁听席分得一清二楚。参与人员的范围从以往的支部小范围内扩大到多则七八十人参加。 据介绍,金华的公开审理大致是4个步骤,先由调查人员阐述调查过程,介绍当事人在何时、何地发生违纪行为,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提出意见,辩护人提出助辩理由和内容。 第二步,审理人阐述初步审理意见,及运用条规,当事人和辩护人如果认为定性过重,也要对审理结果提出意见和自己的看法。接下来是当事人自己谈认识,在这个阶段依然可以发表不同意见,最后由主持人进行小结。 案件公开审理结束后,交给纪委常委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可以聘请其他党员辩护 最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有关党员权利的第十一条指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叶涛表示,“公开审理的时候,被处分的党员可以请其他党员为自己‘辩护’。所谓的辩护,不是法庭上的辩护,更大意义在于对事实的进一步廓清,他邀请的辩护人在陈述期间可以提出不同意见。” ——203起公开审理案件无一申诉 从东阳探索开始到今年9月底,金华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开审理了203起党政纪案件,有4000多人参与了公开审理。其中,有14件改变了初审定性量纪,其中两件加重了处分,12件减轻了处分。 “这203起案件审理后,至今尚无当事人提起申诉,说明公开审理是经得起考验的。”金华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叶涛认为,公开审理促使办案人员更加严格地依法依纪、文明办案,把事实查得更清楚,把证据取得更充分。 ——一次公开审理就是一次警示教育 金华市纪委副书记吕朝昀说,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扩大了党内外群众在党政纪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更是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党员干部的一个过程。 去年,金华市发生了好几起公车私驾的案件。在对一位县政协副主席驾公车撞伤人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时,县政协全体同志甚至连离退休的老同志都赶来参加。 谈到这起在金华当地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时,叶涛认为,“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主要是针对公车私驾问题。撞伤人的政协副主席是我们处理的级别最高的领导干部,而私驾公车这种行为的社会影响比较大,公开审理这起案件,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对参与者,都是一次很好的警示和教育。” ——此举使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试行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使党员充分行使了民主权利,也充分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昨天,浙江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葛菲评价说。 据了解,浙江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将在近期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提交常委会研究,对案件公开审理进一步规范。(魏孔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