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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1:03 信息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选举法对选民罢免代表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针对贿选、伪造文件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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