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大产权”伤害的是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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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1:08 人民网 |
惠铭生 新闻主体: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北京市建委开始实施对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整个楼盘的“大产权”不能确定,那么业主的“小产权”证办理也就遥遥无期。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市建委解决拖欠工程款“顽症”的急迫心情和决心,但需要指出的是,不结工程款不给“大产权”的规定,有可能伤害到广大购房人的利益。 目前我国很多房地产项目都实行“预售制”,早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开发企业就已经将开发资金“安全回笼”。因此,建设主管部门是否为开发企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并不影响其赚取利润。 假若细究,这项规定还会最终伤害到无辜的购房人。按照目前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首先要完成整个楼盘的产权登记,即取得“大产权”证后,购房人才能办理“小产权”证。如果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而不能办理“大产权”,那么购房人虽然早将钱分文不少地交付给了开发企业,也无法办理“小产权”证。钱花了,却要为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背“黑锅”,这对购房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缘何频频发生?开发企业资金不到位或根本没有经济实力搞房地产开发,却让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到处赊欠材料费……所有这些正是拖欠工程款行为的“祸根”。因此,治理拖欠重在从源头上进行防范,而非惩治。假如惩治,也应充分论证,尽量避免累及购房人的利益。 《京华时报》(2004年10月28日第A0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