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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是权利不是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1:09 人民网

  陈爱和

  新闻主体:据新华社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日前表示,受到损害后进行举报和投诉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我国将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引入这样的理念。

  消费者在受到损害后及时进行举报和投诉,固然有助于对商家不法经营行为的打击,也能避免更多的消费者遭受类似损害。但应该看到,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种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资源。也就是说,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权利,属于可选择和可放弃的任意性范畴。消费者当然也有“打假”的社会责任,但这种责任是属于道德层面上的,法律对此不能强制。面对受到的损害,消费者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时,会考虑时间、精力等投诉成本,权衡利弊。如果把举报定为义务,甚至在相关立法中引入这样的理念,那么这种被动的义务就很难被人们普遍接受,也难以调动人们守法、护法的积极性。

  权利的设定是为了赋予公民以更大的自由,而不是为了限制其选择权和自主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也不是两者之间的绝对等同。用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充分、有效地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理应成为相关执法部门“打假”以及市场管理之常态,在这一问题上,不能依赖于加重消费者的法定责任。

  《京华时报》(2004年10月28日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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