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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典型性“邹传云细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1:12 人民网

  沐童

  据10月26日《江南时报》报道:衡阳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递交申请报告,要求将今年6月被残疾人罗汉贤烧死的原衡阳市珠晖区副区长邹传云追认为烈士。

  邹传云是否应该被评为烈士,最终能否会被批准追认为烈士,笔者无意关心,相信会有一个结果。但通过《现代快报》等媒体,邹传云事件回放中的某些“细节”引起了笔者的深思。

  细节一:车子被没收后,罗汉贤到区政府找邹传云要求归还,但邹对其说:要车,自己到废品站找去;衡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130元,罗汉贤仅只领到了一年。邹传云根据地方性法规取缔没收摩托车应该算做“依法”行政,并无过错。从行政职责的角度推理,作为副区长的邹传云应该是区整治小组的主要领导,也就是说他不仅要落实整治任务,还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善后”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安置好车主生活。但从以上的细节来看,邹只重视“积极”行政的上篇文章,但却没能做到关注解决“民生”的下篇文章。

  细节二:罗汉贤先后被扣过4辆摩托车,其中3辆是邹传云带队扣的。从中可以看出邹执法的严肃和罗的执拗。出现如此现象的根本原因恐怕不是强制性行政手段造成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的执法“对立”,而是广泛深入的舆论宣传、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滞后了,致使像罗这样的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整治活动。

  细节三:罗汉贤因患小儿麻痹症导致腿部残疾,行动不便,平时靠开三轮摩托车载客为生。罗的特殊情况应该做为整治过程中的个案区别对待。制定决策、开展工作忽视兼顾群众利益,忽视个别人的可承受程度,生活问题解决不及时,酿成悲剧其实也是意料中的事。

  邹传云事件只是个别现象,但其背后折射出的某些基层干部的执政能力和素质、执政方式和观念却令人担忧,因此这一事件又具有“典型性”。防止邹传云事件这种个别现象激变为普遍现象的根本之策,是切实转变执政观念,树立新型执政理念,真正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28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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