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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立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1:16 人民网

  人民网青岛10月28日电山东省青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初审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草案)》,这是该市人大常委会尊重老年人,维护老年人权益,在老人节期间为全市老年人献上了一份温馨的厚礼。

  青岛市是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仅低于上海的第二个城市,目前,有老年人口110.24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5.30%,是全国老龄化程度高、发展快、高龄化突出的少数城市之一。为切实解决老年人维权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该市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要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相关的养老保险、医疗服务、婚姻家庭赡养、财产权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处罚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

  一是“找老伴”谁都不能干涉。老年人的婚姻,特别是离婚、再婚,由于财产或不养老送终等问题,往往受到子女及其他亲属的要挟和干涉的借口;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子女忙于工作,农村年轻人进城打工,对老年人的赡养不断弱化等现象,为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为此,《规定》明确规定:子女及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老年配偶分居生活,不得因婚姻关系变动而剥夺或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鼓励、支持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同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自愿与其子女及其他亲属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赡养人应当按照协议,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对老年人给予照顾,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是“大小病”看起来更方便。年老多病就医不便是老年人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规定》规定,有关单位和社区应当对组织医务人员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提供方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对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出诊到户等。

  三是“受侵犯”法院优先立案。涉老案件立案难、执行难,生活困难老年人打不起官司等问题还不程度的存在。《规定》规定,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等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公诉费。对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法院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四是农村也要老有所养。针对目前拖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医疗保障金,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人医疗保障等问题等,《规定》明确规定了要改善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和组织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生活困难的患病老年人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周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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