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新规11月起实施 具体化规定便于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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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5:10 新华网 |
11月1日起《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将正式实施。从这一天起,天津市享受法律援助的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家庭、农村五保户、因患病生活困难的老年弱势群体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需要救济的人等,将被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据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在天津市的具体化形式。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此《规定》主要在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援助范围、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上作了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与以往不同的是,新《规定》将把以下四种人列为受助对象: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3、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的。4、因自然灾害、严重疾病、残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此条的第1项和第2项是城市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标准;第3项是农村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标准;第4项是特殊情况下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标准。) 新闻助读: 1997年,天津市出现法律援助机构。至今年9月底,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8000件,其中刑事案件、民事案件6500余件,行政、公证等案件1500余件,4万余需要扶助的弱势人群得到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无偿援助。 此外,天津市18个区县已全部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在本市基本实现了网络化。众多贫、弱、残等弱势群体通过覆盖全市各个角落的法律援助网络实现了法律赋予的权利。 1999年4月,天津市率先在全国12个省市间倡导、发起了签订“法律援助协作公约”活动,现已有20多个省市加入,此举不仅缓解了办案经费的紧张状况,也使天津市法律援助网络纳入了全国网络之中。(完)(通讯员刘佩明)(天津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