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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无法从“烈士”评价标准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6:46 中国青年报

  据《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湖南省衡阳市民政局近期已向省民政厅递交申请报告,要求将今年6月被残疾人罗贤汉烧死的原衡阳市珠晖区副区长邹传云追认为烈士。但消息传开后,遭到当地许多群众质疑。不少市民都表示“不理解”和“不能接受”。记者在衡阳数个公共场所随机采访时,听到对邹传云的评价频率最高的词是“太狠心”、“缺德”、“不像话”。

  云南去年就曾发生因公务喝酒死亡的公务员被评为“烈士”的情况。同在湖南省,也发生过一起县委书记陪同投资人打高尔夫球过程中坠车死亡的事件,其身后名誉问题也曾引起广泛争论。这些争议的焦点,其实并不是个人死亡后的待遇问题,而是对某种社会价值观的维护还是贬低问题。

  政府颁发某种名誉,其社会影响恐怕不仅仅是在给予某个人名誉和物质奖励,更表明了对某种价值观的肯定和倡导。与社会价值契合的名誉确定,对于名誉所体现的社会价值观的维护、发展有推动作用;而对一个人过低的评价或是过高的评价,却可能伤害某种名誉,对固有的社会价值观造成冲击。

  对于某个人“烈士”名誉的确定也是如此。烈者,刚烈义勇之士也。尽管随着社会发展变迁,“烈士”的含义不断发生变化,但其基本价值并未蜕化,反而越来越固定成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在社会意识里,它是对于某个人社会生存的最高评价。一个人被授予“烈士”的名誉,其在生之时必须个人言行不仅与政府政策目标一致,更重要的是与人民利益高度一致。孔繁森可以称为烈士,任长霞可以称为烈士,因为他们一生所为真正表现出“天下为公”的境界,这个公不仅是“公家”,更深层的是“人民利益”,其内在精神与外在行为高度和谐一致。这一点是烈士所蕴涵的社会价值中所固有的。

  当然,对邹传云的死亡,当地一些群众用“活该”一词来评价,太过残忍,毕竟邹是死于公务行为。尽管邹所执行的制度不尽合理,邹的公务方式也有值得商榷之处,但这些都不足以构成其死亡的理由。同时,以制度的不足和残疾人的非理性行为来评定邹的道德水平,也远不是一种客观评价。但是在另一方面,因执行公务而死的人,是不是都符合烈士标准呢?肯定不尽然。一个完全符合烈士精神的行为,应该与“为人民谋利益”在精神价值上达到和谐统一。然而邹副区长也好,一些牺牲在酒桌上的公务领导也罢,本质上却是对不良机关风气的妥协、认同并混迹其中。这些行为,即使初衷是好的,或者尽管其内心充满不得已,也都与“烈士”表里如一、刚节守持的道德要求相违背。也许,用“因公死亡”这样的中性评价,更符合社会心理评估标准。当然,什么是公务行为仍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社会日益多元化的情势下,人们的价值观也在发生深刻变化。比如,在道德与不道德之间,有了“次道德”之说;在对某个人的价值评价上,也有了更多的宽容与谅解。但是,并不意味着因此就可以贬低那些崇高精神的价值;任何中间价值评判的出现,都不能否定高尚价值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烈士”名誉所代表的固有价值,仍然应当成为社会道德的风向标,成为人们行为准则的基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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