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九种人享受热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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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8日18:19 新华网 |
新华网哈尔滨10月28日电(记者邢路续、梁冬)为保证分户供暖改造后,城市特困群体的冬季供暖,哈尔滨市日前出台了针对特殊人群缴费的补贴政策,规定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九种人可以享受比例不等的热费补贴,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的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据了解,哈尔滨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的热费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乡镇、民营和三资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个人承担;没有纳入工资的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根据今年哈尔滨市政府制定的补贴标准,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和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的全部热费,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承担的90%热费的50%,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10%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哈尔滨市财政负责统一归集,统一拨付。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供热补贴人员的资格,履行规定的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公示,接受监督。 此外,持有哈尔滨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的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建国前老军人有工作单位的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没有工作单位的,纳入政府热费补贴范围,按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的热费补贴标准办理;工作单位属于经哈尔滨市政府批准的关停、破产等企业,确实无力为老军人支付热费的,持相关证明可比照无工作单位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