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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受伤 三方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1:42 大江网-江西日报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 罗虹羽报道:10月26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肇事司机、车主及幼儿园开办人蒋炳根,共同赔偿原告幼儿园儿童蒋某医疗等费用5.8万元。

  原告蒋某系被告蒋炳根开办幼儿园的入学儿童。2004年9月25日中午,蒋某在幼儿园老师送其他儿童回家时,自己离园回家,途中被胡利红驾驶黄六苟的农用车撞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利红借他人无证农用车在乡村道路上行驶,未保证他人安全,撞伤幼儿园儿童,应对原告蒋某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黄六苟明知自己的农用车未经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仍借给他人驾驶,以致事故发生,应负次要赔偿责任。被告蒋炳根对未成年人未尽保护责任,应负次要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胡利红赔偿3.77万元,黄六苟赔偿1.16万元;蒋炳根赔偿8700元。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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