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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判决“毒虾仁”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2:18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近日,浙江省温岭市法院判决3起生产有毒食品罪案件。潘志明、包爱华、潘云绕3被告人因生产“毒虾仁”,分别被判处8个月到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分别缓刑1到2年,并分别处罚金4000元、1万元、3万元。

  今年4月6日,3被告人在使用“碱性玫瑰精”加工、生产虾米时被卫生部门查获,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调查,在生产过程中,3被告人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碱性玫瑰精”(俗称“洋红”)。“碱性玫瑰精”系中等毒性物质,非食品添加剂。现场查扣包爱华经“碱性玫瑰精”着色的半成品熟虾350公斤,已调制好的“洋红”水2.5升;查扣潘志明经“碱性玫瑰精”着色的成品虾米50公斤,“洋红”水7.5升;查扣潘云绕经“碱性玫瑰精”着色的成品虾米650公斤,粉状“碱性玫瑰精”200余克。

  温岭市法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人在加工生产虾米过程中掺入有毒性的非食品原料“碱性玫瑰精”,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

  (叶周俊 陈周艺 方益波)

  《华东新闻》 (2004年10月29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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