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有“法”可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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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5:26 济南日报 |
本报10月28日讯(记者周芳)近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出台《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要求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 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账,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车库、地下室不收物业服务费 文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费可适当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 文件指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资金收支 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业主拖欠费物管企业可依法追缴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按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