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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5:37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10月28日讯(记者周爱宝)今天省物价局、建设厅联合发布《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我省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服务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本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业主可自由选择物管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住宅小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各地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当地的基准价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当地规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商业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代收水费不应收取手续费。车库地下室不纳入收费范围。物管企业收费应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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