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是权利不是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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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5:38 深圳商报 |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日前表示,受到损害后进行举报和投诉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我国将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引入这样的理念。 消费者在受到损害后及时进行举报和投诉,固然有助于对商家不法经营行为的打击,但应该看到,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种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资源。也就是说,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权利,属于可选择和可放弃的。消费者当然也有“打假”的社会责任,但这种责任是属于道德层面上的,法律对此不能强制。面对受到的损害,消费者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时,会考虑时间、精力等投诉成本,权衡利弊。如果把举报定为义务,甚至在相关立法中引入这样的理念,那么这种被动的义务就很难被人们普遍接受,也难以调动人们守法、护法的积极性。 权利的设定是为了赋予公民以更大的自由。用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充分、有效地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理应成为相关执法部门“打假”以及市场管理之常态,在这一问题上,不能依赖于加重消费者的法定责任。(《京华时报》陈爱和) 作者:陈爱和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