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在 房产被公证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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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7:18 重庆商报 |
永川八旬老太李朝富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去了趟江津,名下两处房产竟经公证处公证,赠与了孙子安安(化名)。昨天,李老太将公证处告上法庭。 房产莫名易主 李老太称,自己和丈夫名下有两处房产位于永川城区。2002年,儿媳李开兰提出把房产过户给其子安安,两位老人同意了。他们到永川市公证处提出口头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因得知办理公证需缴3000元手续费,两老决定暂不办理,所有手续就留在了公证处。回家后,儿媳因此事屡次吵闹,两老遂于2003年夏去江津散心。 不料儿媳趁两老不在,竟私自到公证处缴清手续费,领取了(2002)渝永证字第288号赠与公证书,又凭公证书到永川房地产交易中心把两处房产过了户。而这一切,老两口直到今年初才得知。 公证处一月两“变脸” 赠与人不在场,又没委托他人代办,公证处凭什么公证房产赠与书?今年3月,老两口找到公证处,要求撤销原公证书。当月底,公证处下文撤销了公证书。一个月后,老两口找国土房管局撤销安安的房产证时,未料公证处又下文撤销此前的决定,原公证书又生效了。 公证处许姓工作人员称,李老太2002年来办理公证时,把一切手续都完善了,又当着公证人员口头委托儿媳办理,欠的只是手续费。后来其儿媳缴清了手续费,他们就给公证了。后来李老太要求撤销公证书,公证处考虑到赠与是个人行为,应尊重个人意愿,所以给撤了。谁知后来才知道赠与的房产已过户,按《合同法》规定,赠与财产产权已发生转移的不能撤销,所以他们又撤销了撤销决定。 老太状告公证处 李老太的代理律师称,我国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申请办理赠与公证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或书面委托他人代办。此外,赠与公证与赠与合同是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单方意愿,一个是双方意愿,公证处称《合同法》“赠与财产产权已发生转移的不能撤销”的规定,完全不适合其法律关系。 目前,李老太已向永川法院起诉。记者唐凤灵(来源: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