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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救命基金犹抱琵琶半遮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7:59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治疗。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有钱没钱先救人”,这一人性化的规定得到社会各界一致赞誉。但由于新法规的配套机制相对滞后,新法实施几个月来,这项“救命基金”至今仍未成立,使得医院、伤者和交警三方在伤者的救治方面处于尴尬境地。

  江苏省根据上位法授权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全国首部地方交通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10月22日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通过后,得到了各界的一片赞誉。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一条例中,依然没有对“救人机制”做出相应的完善。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属于突发性意外事故,谁也意料不到这种灾难何时会降临,而在灾难中受到伤害的人又往往都是重伤,救治费用动辄上万。在新交法实施以前,交警可以按照规定指定事故责任人预付伤者的救治费用,等结案后再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责任人拒绝预付医疗费用,交警部门还可以暂扣事故车辆,等责任人预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后,交警才返还其车辆。但新交法实施以后,交警已失去指定和扣车的权力,肇事车主也要等交警认定责任后,再决定具体该如何赔偿;而作为保险公司,也要在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后,才能计算出应当赔付的保险金数额;但对于医院来说,因为要遵循新交法的规定不得不履行救治义务,虽然救治费用说是由“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保障,但医院也担心,一旦这个基金无法启动,医院垫付的费用是否会成为“死账”。当医院对此有顾虑时,对于伤者的救治也许只能停留在“保命”上,其所施行的抢救肯定也是有限的,一旦伤者因此而得不到良好的治疗,由此带来的后续问题,责任该由谁来负呢?

  不能否认的是,新交法充分考虑了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医疗费问题,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制度,作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最后的保障,体现了生命高于一切的立法精神。但是由于配套机制的相对滞后,“社会救助基金”实际上并未在现实中成形,抢救费用的“真空”,在客观上将导致受害者依然陷入没钱救命的无奈。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社会救助基金的确有必要存在,而且是极为迫切的。社会救助基金该由哪些部分组成,基金最终由谁来管理,这些本应在新交法出台之前就应该考虑的问题,为什么到新法实施了数月之后仍然不能显露“真身”?实在值得立法部门深思。

  研究和论证可以一步步进行,但生命是不能等待的,在众口赞誉“以人为本”的声音中间,我们期待着灾难后的悲剧不再上演。

  本报记者 应志刚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29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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