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平矿难加速引咎辞职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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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8:0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10月19日,河南省新密市郑煤集团旗下大平煤矿井下发生大规模瓦斯爆炸,目前已造成至少141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10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召开煤矿安全视频调度会议,会议中透露,官员引咎辞职具体规定即将出台。专家表示,这将是中国官员引咎辞职制度法制化的开始。 引咎辞职不会替代刑事追究 据悉,国家安监局参与了官员引咎辞职规定的制订,凡涉及生产事故的引咎辞职,均包括在具体规定范围内,目前,这个规定还在制订过程中,最终将由包括国家安监局在内的几个部门联合发文推出。 有专家认为,大平矿难加速了责任官员引咎辞职法制化的进程。 今年4月,《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颁布,而即将出台的规定是一份针对具体内容的解释性文件。暂行规定中申明,九种情况应引咎辞职。国家安监局新闻发言人黄毅称,这个规定对中央和地方的党政官员都适用,只要事故责任认定某官员负有领导责任,那么该官员即可按照规定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是否意味着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人士的答案是否定的。引咎辞职和党纪处分并不影响检察机关对官员刑事责任的追究,即使官员引咎辞职,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官员构成职务犯罪,照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群众不满官员得“咎”下台 实际上,舆论对于过失官员引咎辞职制度化的呼吁已有多时。今年3月,在全国人大、政协会议期间,就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建立、完善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此前,一些地方也出台了有关试行办法。 今年4月,《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虽没有触犯刑律,也必须自行提出引咎辞职;对应当辞职却未提出的领导干部,将直接免职。 四川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蒋先继表示,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如果出现了事故问题,而自己又负有领导责任,就必须承担起相应责任,从组织到个人都要受到一定的惩处。暂行办法明确了何为“咎”,规定了怎样“下”,归纳起来,就是要让为政平庸者下,让决策严重失误者下,让不讲党性丧失原则者下,让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下,让群众不满意者下。 就在暂行规定公布后仅两天,四川省高县县委书记、县长因在落实农村退耕还林政策中工作失误而引咎辞职。 辞职干部三大“后顾之忧” “这是中国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要步骤,全面实行引咎辞职制度,让那些没有尽职尽责、不愿尽职尽责、不能尽职尽责的干部辞职,奖优罚劣,激浊扬清。”昨天,反腐专家、“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明高说,引咎辞职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但在实际生活中,真正践行这一条例的还不多见。 “国外并没有关于引咎辞职标准的法律条文,他们与中国的差别就在于,中国的引咎辞职制度是一种明确的条文规定,而国外则是一种不成文规定,是一种政治惯例。作为惯例,则要在两种配套因素下才能发挥作用,一是政治透明度高,权力制约机制健全;二是大众传媒发达,舆论监督有力。”王明高说,“中国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是,逐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使引咎辞职制度在技术层面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引咎辞职规定颁布后,执行难点在哪里?王明高认为:一是干部辞职后“人往哪里去”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二是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帮助辞职后的干部解决后顾之忧;三是辞职干部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容乐观,对辞职干部的人文关怀显得不够,辞职干部处境窘迫。 引咎辞职专家正反说 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出台后,各方看法褒贬不一。叫好者认为,引咎辞职是政府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成就;反对者则认为,引咎辞职很可能冤枉好官,也很可能让真正负有重要责任的官员一辞了之。 “引咎辞职制度的确有利于责任政府的建设,但如果相关制度运作不好,也不是没有副作用。”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认为,引咎辞职制度的积极效应在于,一旦官员面临着非直接责任事故等问题,又够不上其他强制性处罚,但不处罚老百姓会不满意时,这一制度可让问题能有个较满意的解决方法。一方面,它可以让责任官员主动承担责任,同时也不至于惩罚过分,让优秀官员过早地结束政治生命,并维护执政党和政府的整体道德形象。 毛寿龙表示,这一制度的根本点在于,对官员而言,当他的责任够不上法律、行政和政治责任,但群众舆论反响特别大,继续任职有很大的困难,这时,引咎辞职可以解决这一困境。 法制晚报供稿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29日 第十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