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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不再审批医疗广告 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8:4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段功伟 通讯员/陈广泰)笔者昨天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今后医疗广告的受理和审查统一归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卫生监督所不再承担这一任务。

  据介绍,省政府已将核准《医疗广告(不含中医)证明》列为行政许可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省卫生厅决定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审批,取消卫生监督所受理及审查医疗广告内容的任务。各级卫生监督所不再受理及审查医疗广告证明的申请,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受理及审查。

  省卫生厅要求,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在《广东省医疗广告证明》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或医疗业务章,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或由申请人直接寄送至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对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省卫生厅受理大厅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二楼;邮政编码:510300;联系电话:020-84469702、84469270。省卫生厅在受理后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分别交给或寄给申请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及省卫生监督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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