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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能容情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8:49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

  康不德

  由于维持生计的三轮摩托车数次被收缴,今年6月10日中午,湖南衡阳残疾人罗贤汉对执行公务的珠晖区副区长邹传云报复纵火,导致二人先后死亡。近日,衡阳民政局已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要求将邹传云评为烈士,这件事情在当地引起了极大争议,许多市民表示“不理解”、“不能接受”。(见10月27日《中国青年报》)

  从报道来看,双方都有其特定的理由,罗贤汉作为一个残疾人,生存工具数次被没收导致生计困难而生报复之心,邹传云则是严格按照当地法规行政,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法律困境:是生存权重要还是法重要?

  显然,当人的生存只可能靠一种方式且这种方式处于非法状态的话,只能说明是法本身出了问题。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而当法律的细节已经威胁到普通公民的生存权的时候,那就该追问这个法律是否还具有正当性?

  邹传云该不该评烈士引发的争议是社会道德层次的争议。按照有关法律,他因为依法执行公务而遇害,参评烈士本无可厚非,可为什么老百姓不认同呢?这主要是因为他依法执行公务所依据的法律本身就没有得到老百姓的完全认可。当地政府要求取缔城市三轮车非法营运,以维护市容市貌,出发点或许是善意的,但城市里相当一部分人群只能靠三轮车营运而生存,如果没有考虑他们的利益而给出妥善安排,就必然使他们的非法生存状态愈演愈烈。

  我们在宣传法律的神圣性的时候,常常用“法不容情”来表示法律的严肃。可当一部法规威胁到部分普通公民的正常生存的时候,无论这部法规的用词多么华丽,理由多么充分,也是不正当的,经不起也不可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法律法规不是孤立的个体,它要应用于社会,就必然涉及到复杂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对这些社会问题进行详尽分析和制定一系列的相应制度安排,贸然实施,就很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造成某些不可挽回的灾难。

  因此,法需要容情,尤其是法律本来就该考虑的“情”。法律要保护的是每一个普通老百姓的正当权益,生存权更是首当其冲,没有比生存更大的“情”了。如此之“情”法又岂能不容乎?

  罗贤汉和邹传云的矛盾不仅仅是他们私人之间的矛盾,更体现着当前我国公共治理环境下正当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矛盾。前者要生存,而且开摩托营运是其惟一的有效生存途径,天赋生命权,自然正当;后者要执法,严格按照法规办事,并未逾越法律牟取私利,显然合法。但矛盾却在二人的生死对峙中得到彰显,原因就在于法律法规本身建设的不完善,以及缺乏相应配套措施。

  正当而不合法,合法而不正当,本来违背法律逻辑的事竟然出现在我们的周围,这种现象肯定不正常。法律法规的制订者应站在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利益上考虑问题,要多听听主流之外的声音。不能忽视一些看起来很小的细节,正是“细节决定成败”,它往往是法之不及,情之所在。以人为本,关注群众生活的细节才能化解某些可能触发的矛盾。

  退一万步讲,法不容情,则执法方式是否该讲点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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