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致残今索赔 刘某超过诉讼时效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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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8:49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曾强 通讯员/黄巢雁何维)10多年前的一桩民事案件,如今才提起诉讼。当事人刘某遭电击致残案,时隔13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其人身伤害给予赔偿,法院以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1990年10月26日,年仅4岁的刘某随母亲到大埔县大东镇某村祖父家,刘在村中玩耍时闯入某电站安置在该村的变压器房内,用手抓高压器瓷瓶时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头部缺损、颅骨灼伤坏死、右前臂截肢,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事发后,当时的大东镇水电管理所、大东某电站共支付了2700元医疗费给刘某,之后约定,其它问题待刘某长大后解决。13年中,刘某再未向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2003年5月8日,刘某向大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东镇政府及大东某电站共同赔偿其残疾补偿费、安装假肢的费用。大埔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当时受伤和治疗终结时的伤残是明显的,但原告事隔13年之久才向法院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后,刘某不服,向梅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近日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其中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刘某提出当年有口头约定:“其它问题待刘某长大后解决”,因无证据证实约定的存在,法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