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禁用可燃材料间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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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8:54 南方日报 |
全市昨起排查“三小”场所火灾隐患,规定—— 出租屋禁用可燃材料间隔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在东莞市政府的组织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始对全市的出租屋和“三小”(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一旦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据悉,公安部将于今日对东莞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10·26”凤岗镇火灾发生后,针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市委书记佟星提出“全面检查、全面整改、全面安全”的要求。昨日,在市政府的组织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已经开始了排查工作。据介绍,对查出的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小”场所,将严格实行登记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要求其停产停业,情况特别严重的,将由工商部门出面予以取缔。 对出租屋火灾隐患的排查,主要按照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方案执行。据介绍,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建筑必须设置1个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应为直通平屋顶的楼梯。4层以上建筑应配备必要的逃生器材(如安全绳、救生软梯、缓降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上锁,疏散出口的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房间不应使用可燃材料间隔;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含3层)以上的床位。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000克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内必须配置2具以上2000克ABC干粉灭火器。此外,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性质用房。 对出租人不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