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申:加班原薪水也应支付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9:51 新华网 |
“十一”黄金周过后,一些节日期间安排加班的企业陆续向职工发放加班工资,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却接到多位劳动者咨询,质疑自己拿到的加班费“分量”。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采访时明确,除了国家规定的加班费,劳动者原工资部分也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部分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负责人对《劳动法》该条款解读说,它实际是规定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应同时获得原工资和增加的加班工资。如某员工日均工资为100元,单位安排其国庆前三天都加班,这三天就应该支付其(100100×300%%)×3=1200元。“如果用工单位仅支付劳动者加班费而扣掉原工资部分,肯定是违法的,劳动者可向政府劳动部门提请纠正”。(完)(来源: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