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通过人事争议处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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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09:51 浙江在线 |
早报讯杭州市从1999年以来推行人事实行仲裁,但涉及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政府规章,法律效力较低,规定不完整、不具体,仲裁程序缺乏现代理念和可操作性,难以与司法救济途径衔接。昨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杭州市人事争议处理条例》,给“人事争议”提供法律保护。该条例经省人大批准后生效。 适用于机关和社会团体 条例规定,适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市)、乡(镇)的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与其聘用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处理。 适用范围包括,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编制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依法可以处理的其他人事争议。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市)、乡(镇)的行政机关和辞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与其工勤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同样需要依照本条例。 发生争议60天内可申请仲裁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而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条例还规定,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应在障碍清除后7天内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并说明理由。仲裁庭则应当在作出裁决后5日内作出裁决书。 仲裁委员会将在仲裁组成之日起60天内结案。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魏皓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