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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是权利不是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11:15 人民网

  陈爱和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25日表示,受到损害后进行举报和投诉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我国将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引入这样的理念,对这些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10月26日《北京娱乐信报》)

  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将消费者受到损害后不进行举报和投诉定为违法,不妥。这是因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种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资源。也就是说,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权利,属于可选择和可放弃的任意性范畴。

  消费者当然也有“打假”的社会责任,但这种责任属于道德层面,法律是不能强制的。面对损害,消费者得考虑时间精力等投诉成本,在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自然要权衡利弊。如果法律要求人们非举报不可,这样被动的义务难以为人们所普遍接受,难以调动人们守法、护法的积极性。

  权利的设定,是为了赋予公民以更大的自由,而不是为了剥夺其选择权和自主权。用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充分有效地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理应成为行政执法以及市场管理之常态,而不能依赖于加重消费者的法定责任。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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