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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派出所传唤 单位炒鱿鱼属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0日09:26 人民网

  本报讯(记者邹桂通讯员高志海)被派出所传唤回来后发现单位已将其开除并贴出公告,员工于先生称单位触犯法律,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单位告上法庭,索要精神赔偿。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该单位向于先生书面道歉并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

  于先生原是北京市卢沟桥电气工程处的临时工。今年7月4日,于先生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没料到邻居却报了警。第二天,派出所民警来到于先生的单位,以涉嫌侮辱妇女为由对其进行传唤。7月6日,经过一天的讯问查证,派出所最终将于先生放回。然而,于先生回到单位时,却发现电气工程处在单位办公楼张贴了一份通告,称于先生“因触犯法律违反公司制度条款,经公司班子决定,开除其工作”。

  二中院认为,卢沟桥电气工程处在不能证明于先生有违法行为时,即以其触犯法律为由将其开除,并张贴通告,客观上降低了于先生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

  《京华时报》(2004年10月30日第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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