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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渠:让财富源泉充分涌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0日10:38 人民网

  刘武俊

  “有恒产者有恒心”。人的向善、诚信、远见、创造欲、进取心等精神美德的迸发,皆与拥有“恒产”这一自由支配的财富有着某种潜在的关联

  财产权的确立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对财产权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智慧和热情,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对保护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渠道和途径。物权法的可诉性将为公民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具体的法律支持

  财产权无疑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财产的安全和切身的利益一直是普通老百姓最为关心的实际问题。我们是否曾经扪心自问:自己住的房子究竟归谁所有?家里的电脑、驾驶的汽车、使用的手机如何判断归属自己?自己对上述财产究竟拥有哪些权利?这些貌似简单的问题,我们一直以来却无法真正从法律上予以明确的回答。财产是谁的?财产主人有哪些权利?财产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比较全面地回答了这三大问题。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国家保护私人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及其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拾金不昧者应否获得报酬问题,物权法草案作了明确的立法回应。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在我国,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拾得人希望得到一定物质酬谢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代为保管财物、寻找失主等),应当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物权法草案的这一规定体现了用法律手段褒奖“拾金不昧”行为的精神,更彰显了一种以自然人而非道德人为立法假设的科学的立法理念。

  中国有句精辟至极的古语:“有恒产者有恒心”。假如说“恒产”的隐喻是人的稳固的物质基础,“恒心”的隐喻是人的稳定的精神诉求,那么两者不止是一种水乳交融般的相互依赖关系,并且“恒产”在相当程度上是酝酿“恒心”的丰盈的“原料”。人的向善、诚信、远见、创造欲、进取心等精神美德的迸发,皆与拥有“恒产”这一自由支配的财富有着某种潜在的关联。需要指出的是,这句古语的关键词是“恒产”,所谓恒产用现代语言解构其实就是私有财产的产权。

  财产权的确立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对财产权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智慧和热情,进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推动力。“有恒产者有恒心”,保护私有财产显然有利于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鼓励个人合法致富、勤劳致富,增加公民的家庭财产,使人们的生活殷实起来,可以为社会财富的创造注入生生不息的动力。

  物权法草案明确保护的私有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三大基本权利。物权法的出台,正是落实宪法有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的非常关键的立法举措,旨在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与每一个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对保护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渠道和途径。物权法的可诉性将为公民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具体的法律支持。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所在。就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言,物权法提供的从司法诉讼角度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平台,更有现实意义。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全新构想和“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到宪法修正案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庄严宣示,再到物权法的制定,不难看出,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我们期待物权法这一有助于“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法律之渠的顺利竣工!

  (作者为国家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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