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0日12:23 新华网 |
按照吉林省200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23.4元核算,我省提高了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的标准。 新的护理费标准是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462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369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月277元。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由所在单位支付;破产和长期关停企业由社会保险公司支付,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据悉,此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各地原规定的护理费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予以保留。(记者王瑾 通讯员 王淑艳)(来源:新文化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