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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代表国家所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0日14:18 中国新闻网

  财产的国家所有当然是指由组成国家的全体公民所有。按人民主权和代议制理论,只有代议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代表全体公民行使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行政机关不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我国的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不能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是一个宪政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

  有人会说,人大怎么管理经济、怎么管理国有资产?因此只能由政府代表国家所有权并进行管理。我认为这是把财产的管理权与财产的所有权相混淆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机关,当然难以对国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和经营管理。但是从民法所有权的理论分析,财产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这三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特别是大宗财产这三者在现代社会肯定是分离的,财产的所有者可以不必对财产实际占有、使用(经营管理者),所有权的核心是对财产的处分权,只有有权处分财产的人才是财产的所有者。

  我们说国家财产或资产一般包括自然资源财产、行政财产和国有公司(包括国有控股公司)财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所有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即对它们有处分权。但是,人大对这些财产所有处分方式是不一样的,如对自然资源财产的所有,全国人大一般是通过立法进行,政府依法进行管理。对行政财产,政府通过预算取得,预算要通过人大审批。行政财产的使用,人大通过法律,政府依法使用,如《政府采购法》等。对国有公司财产,人大如何行使所有权?需要具体加以探讨。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者应该至少是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它才能行使对国有公司财产的最终处分权。我国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当然应由它来行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也不能直接经营管理国有公司财产,需要委托企业具体进行经营管理。据此得出,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理论是这样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政府根据人大的法律和决定行使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权,国有企业具体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人大对所有权的行使主要表现在对重大国有财产的最终处分权上,而不是要去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最终处分权是指对国有财产变成非国有财产的决定权力。如对国有土地、资源和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必须由人大决定;对国有公司资产的转让、拍卖要根据人大决定或授权。政府对国有公司财产的使用表现在对财产的宏观决策,政策指导、帮助,资源配制等方面。企业根据政府委托行使法人权,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这也是我国国有公司财产所有权上表现的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蔡定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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