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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抢注前景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05:47 东南早报

  “同安封肉”商标被抢注追踪

  半路杀出程咬金声称已受让“同安封”

  早报记者柯元忠通讯员郭妮

  10月29日,早报报道了以厦门市澎澎食品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同安有关部门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寄出了“同安封”商标争议申请书。但出人意料的是半路杀出“程咬金”。昨日,一刘姓男子通过媒体宣称已经从“同安封”商标抢注者厦门市步实保健食品公司受让了这个商标,并公开叫板同安政府及在先使用者,说将对他们采取法律行动。

  神秘公司公开叫板在先使用者

  刘姓男子自称是厦门某投资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但却不愿透露公司的具体名称和办公地址。

  刘先生说,9月7日,步实保健食品公司正式取得“同安封”第29类商标后;9月8日,他亲自到北京办理商标转让的相关手续,估计还要1个月的时间才能办妥。

  刘先生认为,尽管商标转让手续还未办好,他的公司事实上已经是“同安封”商品类商标的持有者。取得“同安封”商品类商标后,他打算在半年左右的时间内,投资500万元兴建厂房、引进生产线,生产真空包装、微波及铝盒“同安封肉”产品。

  刘先生称,他不仅不怕同安政府及在先使用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争议,他还要在正式取得“同安封”商标后,对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争议的厦门市澎澎食品有限公司及澎澎食品公司所代表的同安区委区政府采取法律行动。

  同安各方持乐观态度

  同安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宋文聪科长认为,刘先生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他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转让需要3个月时间,就算从9月7日国家商标局批准厦门步实保健食品公司注册“同安封”商品类商标,一般也要到12月7日左右才能转让成功,刘先生现在还未办妥商标转让手续,还不是“同安封”商品类商标的持有者。

  “刘先生根本缺乏法律依据起诉澎澎食品公司及澎澎所代表的同安区委区政政府。”宋科长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同安封肉”在社会上已成为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使用在商品(产品)或服务上已不具备区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如果“同安封”商标由文字、该文字汉语拼音以及图形组成,其商标专用权应予整体保护。但仅就“同安封”文字而言,不应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另外,厦门市澎澎食品有限公司从1998年成立以来,一直生产、销售“同安封肉”,并于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浮萍”商品类商标,2000年8月21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批准,澎澎公司所拥有的在先使用的权利不容侵犯。

  厦门市澎澎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丽萍告诉记者,澎澎公司自1998年以来一直生产、销售“同安封肉”,并于2000年8月21日注册了“浮萍”商品类商标,不仅拥有在先使用的权利,而且她的企业使用的是“同安封肉”这个通用商品名,刘先生要采取的法律行动没有依据。林丽萍说,澎澎公司会继续积极配合同安区委区政府维权,请求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方抢注的这个商标。

  全权代理“同安封肉”商标反抢注的商标代理人、厦门市财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朝才指出,《商标法》鼓励商标注册者获得商标后正常使用,而不是投机性转让,而“步实”在申请注册的同时就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刘先生的这一说法,证明厦门步实保健食品公司存在有计划有预谋地抢注“同安封肉”商品类商标的事实。而商标受让者可以说是“同安封”商标的恶意抢注者的帮凶。

  最后,郑朝才说,在同安区委区政府、同安经贸局有关领导和同安工商局商标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澎澎公司的积极配合及财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业支持下,有关各方对“同安封肉”商标反抢注的前景很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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