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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有苦衷难执行 伤心人欲卖37万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08:20 新华网

  “谁要买判决书?价值37万元!超低价拍卖。”29日下午5时,林先生手持一份判决书来到晚报,希望记者能帮他卖掉这份已经生效的价值37万元的判决书。

  承包石矿生债务

  林先生告诉记者,1994年他和亲戚合伙开办了焦作四春石材公司,姑父勒某作为法人代表。当时,由于新乡市辉县出台招商优惠政策,他们便投资到辉县龙王庙村附近的一山矿内开采花岗岩。不久,他们和当地人产生矛盾,不得已将石矿委托给当地的高某、焦某和李某等6人经营,“委托经营协议”规定:经营期为一年,到期后无偿归还,并上缴利润30万元。

  一年后,6人并没有将矿归还,也只缴纳了21万元利润。

  打5年官司赢37万

  1998年9月,因为欠款久久未还,林先生和姑父将6人告到县法院,要求他们支付欠款9万元,以及超期经营利润和违约金。

  “没想到,这官司一打就是5年!”林先生无奈地说。一、二审的判决下来后,林先生向省高院申诉,案件被打回再审。最终,2003年2月,林先生胜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高某等6人“十日内支付剩余欠款9万元,超期经营利润19万元,违约金9万元”。

  曾跑了100多趟法院

  “我们投资100多万元的矿,本以为能得到34万多元,算是一点补偿,却遇到了一群赖账户。”林先生说。2003年10月,林先生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缴纳了1万多元的执行费,却再也没了下文。

  “一年来,我们去法院来回跑了足有100多趟。法院的人一直在推,说有苦衷难执行。”林先生苦恼地说,“那些人现在有做房地产、开化工厂、搞煤矿的,怎么就会执行不来钱呢?”

  无奈中想到低价拍卖

  林先生表示,他想把判决书卖掉,多少也能换点钱,把银行的贷款还上。“如果谁有能力将钱执行到手,低价购买这份判决书,将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那么,拍卖判决书合法吗?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伟说:“出卖判决书是违法的。”他说,只有法院才能通过程序依法变更或处理判决书,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处理判决书。

  但是也有一位法官表示不同看法。他说,财产性权利的基本特性就是能够自由处分,从另一种角度来想,判决书最后认定是债权关系,进入执行程序,权利人是有权自由处分债权的,只要转让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就可认定交易合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清泉认为,拍卖判决书其实反映的是法院“执行难”,应当从强化制度入手,加大对拒不执行者的打击力度,通过改善整个执法环境来树立法院判决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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